三个常见化妆品功效备案的问题解答
1.“减少黑头的发生”是否属于“清洁”功效?这个问题涉及到化妆品功效宣称的分类和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规定,宣称“有助于减少或减缓粉刺(含黑头或白头)的发生;有助于粉刺发生后皮肤的恢复”均属于“祛痘”功效。因此,“减少黑头的发生”不属于“清洁”功效,而属于“祛痘”功效。在判断某品牌洗面奶是否同时具备“祛痘”和“清洁”两种功效时,需要结合产品名称、产品标签中功效宣称的相关内容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产品标签中宣称该洗面奶在清洁肌肤的同时还可以“减少黑头的发生”,那么该品牌洗面奶在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项下应当同时勾选“祛痘”和“清洁”两种功效类别。在填写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项下的功效宣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结合产品名称和功效宣称的文字描述进行综合判断;其次,要按照功效宣称分类目录中功效类别、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进行准确填写;最后,要注意分类编码项下的填写内容要与产品标签中功效宣称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这样才能确保产品备案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新手扶苗计划#2.产品中文名称通用名中含有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是否需要在产品标签项下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二)的规定,“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这意味着,如果产品中文名称通用名中含有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等词汇,这属于原料功效宣称的情形之一,因此应当在产品标签项下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举例来说,如果某个产品的产品中文名称为“**A(原料名称)爽肤水”,且产品配方中含有原料A,那么这个产品应当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由此可见,如果产品标签中显示该产品含有某种原料,并强调该原料具有某种功效时,那么在产品标签项下应当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因此,为了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化妆品标签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地描述产品的原料或用途,如果通用名中使用了具体原料名称或原料类别词汇,那么应当确保该原料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并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所以,在标签上标注特定宣称(原料功效)时也需要特别谨慎。
当进口普通化妆品的产品外文名称中含有原料相关的词汇,需要根据产品配方中原料组成情况及原销售包装中原料功效宣称情况,确认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项下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3.普通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中的分类编码项下功效宣称类别如何选择呢?
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第五条的规定,“化妆品应当根据功效宣称分类目录所列的功效类别进行选择”。这意味着普通化妆品不能选择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及新功效等类别,而应在除这些类别之外的功效类别中进行选择。
那么,如何正确选择功效宣称类别呢?
首先,需要了解不同功效宣称类别所涵盖的范围。例如,清洁类产品可以选择“清洁”类别;护肤类产品可以选择“保湿”、“抗衰老”、“美白”等类别;护发类产品可以选择“护发”、“去屑”等类别。在选择功效宣称类别时,需要注意不同产品的特点及适用人群,以确保选择的类别与产品的实际功效相符合。
此外,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某些产品可能同时具有多种功效,这时应根据其主要功效进行选择。
总之,普通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中分类编码项下功效宣称类别的选择应当严格遵守《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规定,确保选择的类别与产品的实际功效相符合。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可以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以便更好地了解产品的特点及适用人群。
更多备案信息转载请注明:http://www.dtmagic.net/mbfl/232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