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事关祛斑美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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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日化砖家

近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祛斑美白类特殊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旨在规范和指导祛斑美白类特殊化妆品的注册申报和技术审评工作,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指导原则》正文共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祛斑美白作用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的界定;第三部分为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的各项技术要求,包括产品基本信息、产品名称、产品配方及原料使用、产品执行的标准、包装标签、产品检验报告、安全评估资料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按照风险程度,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在我国属于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制管理。

对于祛斑美白化妆品的作用机理和产品界定,《指导原则》中明确:祛斑美白类化妆品主要是指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的化妆品,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痘印的产品也应作为祛斑美白类产品申报。

也就是说,祛痘印产品也要按祛斑美白类产品要求进行申报。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原则》提出:若配方中仅使用防晒剂、未使用祛斑美白剂的产品,可申报“防晒类”,不可同时申报“祛斑美白类”,此类产品可宣称帮助减轻由日晒引起的皮肤黑化、色素沉着,不可直接宣称祛斑美白作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已经加强了对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的功效管理要求,因此祛斑美白剂的使用也应进一步予以规范。

《指导原则》要求,企业申报产品应符合祛斑美白类特殊化妆品的基本属性,即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产品分类编码的填报应符合《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要求,并与产品的实际属性一致,其中功效宣称应包含“祛斑美白”一项。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规定,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了两种美白祛斑功效评价方法,分别为紫外线诱导人体皮肤黑化模型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法和人体开放使用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法,化妆品只要通过两种方法之中的任意一种测试,即可宣称美白祛斑功效。

对此,《指导原则》要求:原料功效评价报告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所载的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方法开展,采用其他方法的,应提供所用方法与《安全技术规范》收录方法开展过验证且结果一致的证明资料。

此外,《指导原则》还对祛斑美白相关宣称作出了具体要求:产品的祛斑美白相关功效宣称应科学合理、避免夸大。

规定祛斑美白产品宣称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如祛除黄褐斑、祛除雀斑、祛除色素痣、抗炎等;不得使用夸大或绝对化宣称,如马上美白、消灭黑色素、阻断黑色素运输、直达肌肤底层、智能靶向抑黑等。仅具有防晒、清洁、去角质等功效但未申报为祛斑美白类的产品,不得进行祛斑美白功效的直接宣称。

在中国,素来有“以白为美”的大众审美需求,因此,在近年来功效性护肤市场的快速发展背景下,消费者美白淡斑需求持续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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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美丽修行大数据显示,近年来,美白淡斑需求快速走高,从年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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